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* 大赛介绍
* 作品参赛
* 作品欣赏
 
【大赛介绍】
 
      本次设计大奖赛的评审团由国际著名设计师、设计院校专家、品牌企业代表共5人组成。评审委员要求在业内具有较高的影响力和知名度,具有较高的专业水平,并能以公开、公平、公正的原则评定参赛作品。所有获奖选手将获得由评审团主席亲笔签名的荣誉证书。
  • 评审团主席:
    具有设计界“奥斯卡”之称的红点设计大赛评委会主席:Non Nabarro (朗•纳巴罗)
  • 评审委员:
    平面设计界泰斗、曾任国际平面设计协会主席:Ken Cato(肯·凯图)
    国际最具影响力的工业设计大师:Michael Young
    中央美院设计学院院长:王敏
    清华大学美术学院教授中国工业设计协会副理事长:柳冠中
    建筑学博士行业资深专家:倪阳
    国际室内装饰设计协会中国分会会长:李书德
     ……
【奖项设置】
  • 国际设计促进奖(1名)
  • 工业设计金奖、银奖、铜奖(各1名)
  • 平面设计金奖、银奖、铜奖(各1名)
  • 室内装饰设计金奖、银奖、铜奖(各1名)
  • 建筑设计金奖、银奖、铜奖(各1名)
  • 最佳创意设计奖(1名)
  • 最佳评审团奖(1名)
  • 最具商业价值奖(1名)
  • 最佳视觉奖(1名)
  • 国际设计金奖(3名)
  • 国际设计银奖(6名)
  • 国际设计铜奖(9名)
  • 优秀组织奖(若干)

    同时颁发由设计大师签发的获奖证书一份/人;获奖者将有机会与大师合影留念。
【参赛方式】
  • 所有参展公司均可免费提交参赛作品参加比赛,评选结果于博览会结束后公布并举行颁奖典礼。
  • 未参展的公司及个人报名参加设计比赛,免报名费用,但需要交1500元的展板制作费用,展板规格为90cm*200cm,每个展板只能展示同一系列作品(同一系列作品不超过四幅作品)。所有参赛作品将不获退还,请参赛者自留底稿。
  • 提交作品规格:每幅作品格式须为JPEG,解晰度为300dpi。 并附三百字以内的作品介绍。
  • 作品提交方式:于2008年9月10日之前登录网址www.iodfcn.com填写完整的参赛申请表(每一参赛作品均需提供单独的参赛表)并直接上传作品。或将电邮至info@iodfcn.com,或邮寄光盘到: 
    *  中国深圳福田区福虹路9号世界贸易广场C座2503  邮编:518033
    *  2008中国(深圳)国际创意设计博览会组委会
【作品规格】
      请参照不同的作品规格要求提交参赛作品信息。
  • 平面设计类
    *  提供最少一幅或最多五幅能清楚显示有关该设计的数码照片,以助评审团评选。每幅照片须为JPEG格式,300dpi及不大于21厘米乘29厘米,并要小于1MB。
    *  作品介绍(4页单面A4打印稿)
  • 产品设计类
    *  提供最少一幅或最多五幅能清楚显示有关该设计的数码照片,以助评审团评选。每幅照片须为JPEG格式,300dpi及不大于21厘米乘29厘米,并要小于1MB。
    *  作品介绍(4页单面A4打印稿)
    *  此产品必须已在市场推出,并未在同类大赛中获奖的作品。
  • 建筑设计类
    *  提供最少一幅或最多五幅能清楚显示有关该设计的数码照片,以助评审团评选。每幅照片须为JPEG格式,300dpi及不大于21厘米乘29厘米,并要小于1MB。
    *  作品介绍(4页单面A4打印稿)
    *  模型(可选)
【获奖公布方式】
  • 获奖作品名单将于2008年9月20日在颁奖典礼上公布。
  • 参赛获奖作品将于2008年9月19-21日在“中国(深圳)国际创意设计博览会”现场展示。
  • 获奖作品也将在大众媒体和专业媒体上予以刊登公布。创博会的出版物和电子媒体(包括创博会的官方网站)也予以刊登公布。
【参赛相关条款】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
  • 创博会组委会拥有对大赛获奖者的唯一选择权。评审团的所有决定均为最终决定。    
  • 参赛申请者保留对参赛作品的解释权。所有参赛作品均需附上公司名称、设计者姓名、产品名称和投放市场时间。
  • 参赛者同意创博会组委会拥有入选作品的拍摄、在大众媒体中的出版使用权,包括且不局限于网站、杂志、传单、电视节目等。
  • 参赛者同意创博会组委会拥有对参赛作品的出版权。      
  • 任何由参赛带来的附加费用均由参赛者承担,包括参赛作品在运抵深圳的过程中所发生的包装、运输和保险费用等等。    
  • 所有参赛作品将不获退还。创博会组委会不为任何参赛作品的遗失或损坏承担责任。  
  • 活动奖项设置权、更改权及发放权归本次大赛所有。组委会对本次大赛所有内容拥有最终解释权。  
  • 本条例是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规定和解释的;参展商同意以中国法院为非专属之管辖法院。

      如以上具有法律效力的条款或部分条文有缺陷或不可实施,此无效或不可实施条款不会对其他条款的效力造成影响,其他条款仍具有完全的法律效力。 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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